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25 来源:新华网 打印 作者: 字号:小中大
国务院于9月24日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意见》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
《意见》指出,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五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不同层面,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是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五是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意见》明确,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公益类国有企业,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意见》指出,要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产权保护,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意见》指出,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五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不同层面,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是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五是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意见》明确,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公益类国有企业,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意见》指出,要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产权保护,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