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打印 作者: 字号:小中大
2015年4月30日,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有关精神,发布了《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调整工作,并将有关调整内容予以公示。
一、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调整工作,并将有关调整内容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