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评估中的价值考量和破产范围确定
发布时间:2019-09-12 来源:中企华 打印 作者:中企华 字号:小中大
2019年8月31日,第三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在长春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黑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支持。来自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浙江、江苏、山东、陕西、四川、安徽、湖南、福建等十余省市的法院系统、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法学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与评估机构及其他企业组织和新闻媒体代表360余人齐聚一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同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如何进一步优化东北营商环境、如何坚持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努力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等这些各方关注的话题。
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是唯一受邀参与论坛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总裁高文忠先生从“价值考量”和“评估范围确定”两个维度对企业和个人破产中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与会同仁作了分享与交流。
一、所有估值工作都是围绕“价值”而展开
无论是企业破产重整还是个人破产,其实质都是一种特定经济背景下的特别交易,而交易的基础是“价值”,破产重整或清算的所有工作都围绕“价值”展开。如何发现、保护、以及实现企业的价值,是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工作。在之前会议的演讲中,左北平先生、池伟宏律师、齐明教授都谈到了破产重整的价值问题,可见从不同角度均体现了估值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的重要性。
在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前(预重整阶段),估值的主要作用有二:1、(基于资产负债表)确定债务人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界限,并进而明确债务人经营者可能的责任以及是否应当启动破产程序;2、确定是否通过法庭外重组将债务人财产整体出售。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估值的主要作用体现在:1、是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要依据;2、债权人、原股东了解重整企业资产价值,理解重整计划的主要参考依据;3、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
在战略投资者招募阶段,估值的主要作用为:1、测算重整优质资产的持续经营价值,为管理人招募投资人提供价值支持;2、是战略投资者间接了解拟整合资产价值的重要参考。
参与主体多样化对价值的诉求不同
无论是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还是个人破产中,参与方均众多,比如法院、政府、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股东、企业员工、管理人、审计评估税务等中介方等;各方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分别以法院、政府和债权人为例,法院和政府希望破产重整案件可以顺利审理结案、债权人希望重整过程可以透明公平并可以提供清偿比例等等。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各方对评估值的要求各不相同。所以,一般情况下评估值很难获得各方的一致同意。但是,作为一个评估师,需勤勉尽责,在遵守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和破产法的基础上,必须公正、客观、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确保发表的专业意见经得起“两个考验”:一是要经得起破产重整众多参与方的检验,二是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回头看)。
价值类型不同
价值类型主要可分为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价值类型的选择主要由评估目的决定,同时受到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自身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影响。因而,针对不同参与方、不同评估目的、不同的适用条件和不同的破产重整阶段,需要不同的价值类型作为参考和分析基础。
选取合适的方法来进行价值分析
评估方法是反映评估价值的手段。针对不同的价值类型需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予以反映。但评估方法本身没有什么优劣之分,而应更关注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又叫成本法)。
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不同的评估方法的应用前提(如对评估标的信息的搜索和分析),评估方法本身所需要进行参数取值的合理性,评估假设前提以及估值模型与企业实际状况的匹配度,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等等。
二、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是一项最重要、难度最大也是贯穿整个资产评估过程的一项工作
不论是企业破产重整还是个人破产,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开展后续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与资产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资产确权等问题紧密相关。
对债务人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的分析和确认等事宜,是资产评估进行价值类型分析和评估方法选择的基础,也是进一步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及日后破产财产变现的依据。另外,随着破产重整/清算程序的推进,是否有新的资产重新纳入或者剥离,同样影响评估工作和破产工作的推进。因此,可以说在破产重整的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是一项最重要、难度最大也是贯穿整个资产评估过程的一项工作。
而相较于企业破产重整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个人破产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则表现出更大的难度。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师一般可以根据企业申报、审计师审定后经管理人认可的资产范围为基础,再根据资产评估法及评估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评估程序后确定资产评估范围。在企业破产重整中,企业一般都设有各类资产账务,资产通常也都已经办理相关产权证明。而在个人破产中,个人资产金额虽然可能不比破产企业案件显著,但个人破产所涉及的资产类型则更为冗杂,且并无全面的账目支撑。另外,资产的取得和让渡随意性更大,债务人个人与其亲属之间的资产关系较难理清,加之中国针对个人的征信体系尚待完善等因素均增加了个人破产案件中资产评估范围确定的难度。
比如徐翔离婚案,虽然不是个人破产,但可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下,破产范围确定的一个借鉴。根据徐翔夫人应莹的观点,“作为夫妻财产的话应该是一人一半。判决书已经写明非法所得已全部上缴,我觉得剩下的就是合法的,就应该甄别清楚哪些是徐翔个人的,哪些是家庭的,包括夫妻财产,因为罚金只针对徐翔个人。” 显然,徐翔既是消费类债务人也属于营业类债务人,因而是混合型债务人。如何确定此类债务人个人的资产、公司法人的资产、以及自由财产,在个人破产案件中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在实务中,更需要法院、管理人、和评估师等有关各方一起努力。